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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與告訴人原係夫妻關係,前經 當事人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然告訴人為與當事人離婚,竟稱當事人違反其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經本所為當事人仔細梳理相關事證後發現告訴人指述多有不合理之處,並無妨害性自主之行為,而為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