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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與被告訂立工程承攬合約書,由被告承攬當事人 房屋之室內裝修工程,惟被告未依約進場施工,且已施作部分存有瑕疵,經當事人多次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限期改善並完工,被告均未置理,故委任本所對被告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訟,法院判決確定被告應賠償當事人損害,獲得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