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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等-上訴駁回

當事人因誤信臉書上虛擬貨幣詐騙投資廣告,介紹朋友參與投資,而不慎將自己與朋友名下銀行帳戶交予詐欺集團操作虛擬貨幣使用,遭地檢署起訴。經本所律師仔細確認當事人交付之銀行帳戶之經過細節與金流資料,可見當事人應是誤信詐騙集團以假亂真的投資廣告而提供帳戶,經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當事人確實係因信賴詐欺集團確實會代為操作虛擬貨幣買賣詐術始提供帳戶,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的犯意,爭取到無罪判決。本件後續檢察官雖提起上訴,經本所持續替當事人辯護,高院仍舊維持與地院無罪判決,駁回地檢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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