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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與同案被告為室友,當事人基於朋友關係將 帳戶借予同案被告A作為儲蓄之用,詎料A因投資糾紛涉嫌詐騙他人,並將他人投資款匯入當事人之帳戶,導致當事人亦涉嫌詐欺而遭提告,經本所律師協助當事人證明係因朋友關係而借予帳戶給同案被告,並提供相關金流明細佐證該帳戶為日常生活所使用,經檢察官偵辦後,認當事人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而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