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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件-無罪

當事人與告訴人為親屬關係,告訴人請當事人為其做投資操作,嗣後因雙方有投資糾紛,而對當事人提出詐欺告訴。當事人偵查時未委任律師,因不諳法律程序而未能陳述關鍵重點與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清白,而遭檢察官起訴。第一審經本所律師為當事人梳理案件過程,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證明經法院認定當事人無對告訴人施以詐術使告訴人交付財物之行為,成功為當事人爭取無罪判決。本件後續檢察官又提起上訴,經本所持續替當事人辯護,高院仍舊維持與地院無罪判決,駁回地檢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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