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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原告以暴力、脅迫之方式簽署和 解書,嗣後原告竟要求當事人履行和解書,故委任本所處理,一審法官雖判決當事人敗訴,但在二審時本所據理力爭,並梳理本案相關事證,一一證明和解書係遭對方以暴力、脅迫之方式簽署,應屬無效,而不需履行和解書協議,二審法院最終改判系爭和解書為無效,當事人不需履行和解書,獲得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