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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父親有失智症之情況,歷年均係由當事人負 責照顧父親,然而當事人之其他兄弟姊妹,平常幾乎無與父親互動,卻突然向法院對父親聲請監護宣告,當事人故委任本所擔任訴訟代理人。一審裁定由當事人擔任輔助人,獲得勝訴判決。嗣後,對造提出抗告,二審法院仍認為由當事人擔任父親之輔助人符合父親之最佳利益,故駁回對造之抗告,獲得二審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