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江河小秘書
如果另一半真的外遇,我該如何主張權益?
侵害配偶權的定義:
侵害配偶權,簡單來說,就是指配偶與其他異性(甚至是同性)有超越一般平常人社交往來之親密互動行為,導致婚姻忠貞、排他之緊密關係遭到破壞。因此,並非只有發生性行為才屬於侵害配偶權,諸如牽手、擁抱、親吻、無正當理由單獨同宿過夜、同居,或是對話中有親密言論等,均有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如配偶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則您可以主張下列權益:
1. 請求精神賠償(慰撫金):
受害配偶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外遇配偶精神賠償賠償金額會根據外遇一方具體侵害行為和雙方資力等一切情況判定。通常如果有發生性行為的話,賠償金將會顯著提升,依照多數法院判決,賠償金額在6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如果具體案例行為特殊,亦有可能請求更高的賠償金額。
另外,您不僅可以對外遇的配偶提出訴訟,更可以對配偶的外遇對象一併請求賠償。
2. 離婚與剩餘財產分配、子女親權:
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屬於為法律上離婚的事由之一,儘管對方不同意離婚,您仍然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在離婚過程中,亦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和酌定子女親權之行使。因此侵害配偶權涉及的不僅僅是賠償問題,更會涉及雙方後續的婚姻規劃、離婚後之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等議題。
小提醒:侵害配偶權本就蒐證不易,且大多數案例都難以直接證明有發生性行為,若未採取正當的取證方式,縱有對方侵害配偶權之證據,亦無法於法院主張並獲得勝訴判決,且甚至有涉犯刑事案件之風險,故如何蒐集證據,並使用蒐集到的現有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則為關鍵。
如您並不清楚對於自身的狀況應如何在法院主張權利,建議您尋找專業律師諮詢,以周全處理相關法律爭議。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