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小秘書
婚前財產要納入分配嗎?哪些婚後財產可以扣除呢?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依據及時點: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以下為常見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情況:
夫妻離婚時。
結婚經法院撤銷。
夫妻之一方死亡。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時效: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須留意時效限制,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故若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較少之一方,知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起,未於二年內行使,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已超過五年,始提出請求,對方則得以時效作為抗辯。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民事判決:
「所謂「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係指明知他方之剩餘財產較自己為多,固不以知悉具體數額為必要,惟仍以客觀上足認一方明知他方財產較自己多,始足當之。」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財產認定及計算方式: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財產為雙方的「婚後財產」,即夫妻於結婚後所取得之財產,不包含結婚前就有的「婚前財產」。然並非所有婚後財產都需要納入計算,例外如「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則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先計算夫妻雙方的婚後剩餘財產,再計算雙方的差額,計算式如下:
夫剩餘財產=夫婚後財產-夫婚後債務-夫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妻剩餘財產=妻婚後財產-妻婚後債務-妻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注意事項:剩餘財產若為負數,則以0計算之。
夫剩餘財產-妻剩餘財產=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請求分配金額,
由財產少的一方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
實際案例
A夫:
婚後財產200萬元,婚後債務20萬元。
B妻:
婚後財產100萬元,無婚後債務及無其他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
本件得請求分配金額為:
夫剩餘財產:200萬元-20萬元債務=180萬元
妻剩餘財產:100萬元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180萬元-100萬元=80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請求分配金額:80萬元/2=40萬元
本件B妻得向A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40萬元。
小提醒:剩餘財產分配涉及夫妻雙方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雙方財產的分配,實際上就財產如何計算、如何分配,分配是否公平,均係夫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事件中會遇到的問題。如您並不確認本身可以主張的權益,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