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小秘書
常見的爭議有哪些?
長久的婚姻使得離婚變得更為複雜,特別是當涉及到孩子。即使夫妻達成分手的共識,仍可能因為子女的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而陷入法律糾紛。
如果一方不願意離婚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高額賠償或放棄所有財產和子女監護,那麼可能需要走上法庭解決。
如果選擇法律進程,需要確保符合相關法條。如果不符合,則可依據「其他重大原因」提出離婚請求。
離婚條件事關能否順利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文規定: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3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配偶拒絕分手或提出不合理的離婚條件,如要求高額賠償、子女監護權或放棄所有財產,您可能需要考慮走法律程序。
選擇法律途徑意味著您需要確認是否符合相關法條。如果不符合,您可以依據「其他重大原因」來申請離婚。這不僅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還需要合理的理由來說服法官。
如果您對如何收集證據或其有效性有疑問,請隨時聯繫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以獲得專業建議。
關於離婚賠償、財產分配、贍養費問題
根據民法第1056條文規定:
1.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2.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3.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如果離婚是由法院判決的,並且您因此遭受了損害,特別是在配偶不忠的情況下,您有權向對方索賠。如果您在這件事中無過失,您甚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剩餘財產分配
根據民法第1030之1條文規定: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 慰撫金。
2.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 第1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如果您在結婚時沒有與配偶達成財產協議,那麼法律將默認為您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離婚的情況下,雙方的剩餘財產(扣除債務)將根據民法第1030-1條進行平均分配。
然而,如果您的配偶經常無所事事或財務管理不善,建議您尋求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您多年來辛苦賺取的財產不會被不合理地分配。
離婚贍養費
根據民法第1057條文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如果由於離婚判決而面臨經濟困境,您可以根據民法第1057條向前配偶申請生活費。這不是一項賠償條款,而是為了保護那些通常承擔家庭角色並在離婚後可能經濟困難的人。即使雙方在離婚過程中都沒有錯,這條法律還是適用,主要是為了防止離婚後生活變得不堪負荷。
關於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探視權與扶養費用
監護權
如果離婚涉及未成年子女,最好的做法是夫妻雙方先嘗試達成共識,確定誰應該獲得孩子的監護權。如果達不成協議,則唯有依法解決。
法官在決定監護權時,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因此,如果您打算爭取監護權,強烈建議您聘請經驗豐富的律師。
專業律師不僅熟悉各法官的審判風格,還能根據過去的案例經驗,有效地指導您如何提高獲得監護權的可能性。
探視權
依據民法第1055第5項,法院有權根據申請或自行裁定,為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設定與未成年子女見面和互動的方式和時間。
若這樣的互動對子女有不利影響,法院也可以依申請或自行權限作出調整。
對於在離婚後未獲得孩子監護權的一方,可以根據這一法條申請探視權。
強烈建議在離婚協議中明確規定探視權的細節,避免使用過於模糊的語言,如“隨時可探視”,這會留下法律漏洞。
如果獲得監護權的一方不履行協議,您最終可能需要再次進入法庭。因此,最好讓法院來確定子女的監護和探視權,以便有法律強制力。
扶養費
根據民法第1115條文規定:
1.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直系血親尊親屬。
(3) 家長。
(4) 兄弟姊妹。
(5) 家屬。
(6) 子婦、女婿。
(7) 夫妻之父母。
2.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根據民法第1116之2條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根據民法第1115條和第1116-2條,即使父母離婚,不管是否擁有孩子的監護權,都有責任參與孩子的養育。扶養費的金額可以由雙方父母協商確定。如果協商無法達成共識,則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來作出裁定。
看完以上的解析,如果還有不了解的部分,歡迎致電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