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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收到執行通知書,可以延緩入監執行嗎?

突然收到執行通知書,可以延緩入監執行嗎?

江河小秘書

有哪些事由可以聲請暫緩執行呢?如果不符合法定要件怎麼辦?

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被告會收到地檢署核發的執行通知書,而被告有哪些原因可以聲請延緩入監執行?不符合法定事由,也可以聲請晚一點入監執行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二、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

四、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五、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

 

歸納以上條文,如您具有以下之情形,即可向指揮入監之檢察署,聲請暫緩執行:

1.心神喪失。

2.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

3.現罹患疾病,若入監執行有死亡風險之虞。

4.罹患法定傳染病。

5.衰老或具身心障礙而生活無法自理。

 

若我都不符合上開條件,但還是希望能夠晚一點入監執行,還有其他方式嗎?

目前實務上具有某些情況仍可以提出聲請,如家中有年邁親屬、未成年子女須扶養、因病目前仍在治療中,或是您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如入監可能會造成家中經濟困頓,而須爭取時間安置家人或是治療疾病,可以檢附相關資料向指揮入監之檢察署請假,延後入監服刑之時間,如檢察署同意,就會再核發一張晚一點執行的通知書,不過這部分並非法定應不執行之規定,仍須由承辦檢察官判斷是否同意。


如您有以上需求,卻不知道自身情形是否可以聲請延緩執行?建議您準備手邊資料,向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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