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小秘書
有哪些案件可以聲請證據保全?要如何聲請?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可以說是訴訟的最基本原則,因此當事人於程序當中能提出何種證據,即為影響訴訟成敗的最主要關鍵。然而於某些案件,例如蒐證困難的離婚案件、人數眾多的詐騙集團車手刑事詐欺案件,或者具有取得證據急迫性的性騷擾事件等,當事人所面對者除有難以取得證據的困難之外,甚至還可能面臨遭到滅證的風險,因此「證據保全」也是訴訟程序當中極為重要的一環,而有瞭解的必要。
新聞參考: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11784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785476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811020120.aspx
從以上的新聞資料可以知道,證據保全可以適用於不同類型的案件並以各種方式處理,在某些種類的案件更能凸顯保全的功能與實益,例如路口監視器的畫面影像、當事人間通聯紀錄、具有時效性文書資料的留存等均是,而就目前有關證據保全的類型,主要可以分為「確定證物現狀型」與「防止證據滅失型」兩者,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可參考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70條:「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二、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第219條之3:「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 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之保全證據聲請,應向偵查中之該管檢察官為之。但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者,應向調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三、行政訴訟法第175條:「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行政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四、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6條第1項至第3項:「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得為鑑定、勘驗、保全書證或訊問證人、專家證人、當事人本人。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到場執行職務。」
江河提醒:不論是何種訴訟或案件類型,證據的蒐集、整理與提出都屬至關重要,然而許多當事人往往會忽略在最一開始證據蒐集階段的必要性,導致後續的訴訟階段受有影響,更可能因為舉證的不足而面臨敗訴的結果,為了避免特定證據有面臨變更或滅失的風險,當事人實可委任專業律師處理,而即早向司法或檢察機關提出聲請,以充分保障自身的訴訟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