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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配偶權是什麼? | 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 Back 侵害配偶權是什麼? 江河小秘書 如果另一半真的外遇,我該如何主張權益? 侵害配偶權的定義: 侵害配偶權,簡單來說,就是指配偶與其他異性(甚至是同性)有超越一般平常人社交往來之親密互動行為,導致婚姻忠貞、排他之緊密關係遭到破壞。因此,並非只有發生性行為才屬於侵害配偶權,諸如牽手、擁抱、親吻、無正當理由單獨同宿過夜、同居,或是對話中有親密言論等,均有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如配偶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則您可以主張下列權益: 1. 請求精神賠償(慰撫金): 受害配偶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外遇配偶精神賠償賠償金額會根據外遇一方具體侵害行為和雙方資力等一切情況判定。通常如果有發生性行為的話,賠償金將會顯著提升,依照多數法院判決,賠償金額在6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如果具體案例行為特殊,亦有可能請求更高的賠償金額。 另外,您不僅可以對外遇的配偶提出訴訟,更可以對配偶的外遇對象一併請求賠償。 2. 離婚與剩餘財產分配、子女親權: 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屬於為法律上離婚的事由之一,儘管對方不同意離婚,您仍然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在離婚過程中,亦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和酌定子女親權之行使。因此侵害配偶權涉及的不僅僅是賠償問題,更會涉及雙方後續的婚姻規劃、離婚後之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等議題。 小提醒:侵害配偶權本就蒐證不易,且大多數案例都難以直接證明有發生性行為,若未採取正當的取證方式,縱有對方侵害配偶權之證據,亦無法於法院主張並獲得勝訴判決,且甚至有涉犯刑事案件之風險,故如何蒐集證據,並使用蒐集到的現有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則為關鍵。 如您並不清楚對於自身的狀況應如何在法院主張權利,建議您尋找專業律師諮詢,以周全處理相關法律爭議。 (本所關於侵害配偶權之勝訴案例) 家事案件 前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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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信案件-再議發回
背信案件-再議發回 當事人提告背信,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本所替當事人聲請再議,高等檢察署將案件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 上一則 下一則
- 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勝訴
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勝訴 當事人委任被告辦理事務,被告未履行委任契約約定辦理之事務,卻拒絕退還委任費用,故委任本所提出返還委任報酬之訴訟,法院判決被告未完成委任事務,應給付當事人100萬元,獲得勝訴判決。 上一則 下一則
- 妨害自由等案件-不起訴處分
妨害自由等案件-不起訴處分 涉犯傷害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上一則 下一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起訴處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起訴處分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上一則 下一則
-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勝訴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勝訴 當事人借款185萬元予第三人,由被告擔任一般保證人,第三人逾期均未清償款項,且第三人名下之財產顯不足清償,故委任本所對被告提出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雖被告於訴訟提出諸多爭執,仍成功爭取法院判決確定被告負保證人責任,獲得勝訴判決。 上一則 下一則
- 傷害案件-不起訴處分
傷害案件-不起訴處分 涉犯傷害案件,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上一則 下一則
- 侵害配偶權案件-二審改判勝訴
侵害配偶權案件-二審改判勝訴 當事人在老公手機中發現與交往對象疑似曾經發生性行為之對話,故委任本所律師對小三提告侵害配偶權之訴訟,一審雖遭法院駁回,惟經本所律師據理力爭,二審終獲勝訴判決,改判確定小三行為構成侵害配偶權,應予賠償當事人15萬元。 上一則 下一則
- 詐欺案件-不起訴處分
詐欺案件-不起訴處分 涉犯詐欺案件,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上一則 下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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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等事件-勝訴
離婚等事件-勝訴 當事人發現配偶與小王有不正當交往關係,並發生性行為,故委任本所提出離婚之訴訟,法院判決兩造雙方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准當事人與配偶離婚,獲得勝訴判決。 上一則 下一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