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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配偶權是什麼? | 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 Back 侵害配偶權是什麼? 江河小秘書 如果另一半真的外遇,我該如何主張權益? 侵害配偶權的定義: 侵害配偶權,簡單來說,就是指配偶與其他異性(甚至是同性)有超越一般平常人社交往來之親密互動行為,導致婚姻忠貞、排他之緊密關係遭到破壞。因此,並非只有發生性行為才屬於侵害配偶權,諸如牽手、擁抱、親吻、無正當理由單獨同宿過夜、同居,或是對話中有親密言論等,均有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如配偶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則您可以主張下列權益: 1. 請求精神賠償(慰撫金): 受害配偶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外遇配偶精神賠償賠償金額會根據外遇一方具體侵害行為和雙方資力等一切情況判定。通常如果有發生性行為的話,賠償金將會顯著提升,依照多數法院判決,賠償金額在6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如果具體案例行為特殊,亦有可能請求更高的賠償金額。 另外,您不僅可以對外遇的配偶提出訴訟,更可以對配偶的外遇對象一併請求賠償。 2. 離婚與剩餘財產分配、子女親權: 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屬於為法律上離婚的事由之一,儘管對方不同意離婚,您仍然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在離婚過程中,亦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和酌定子女親權之行使。因此侵害配偶權涉及的不僅僅是賠償問題,更會涉及雙方後續的婚姻規劃、離婚後之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等議題。 小提醒:侵害配偶權本就蒐證不易,且大多數案例都難以直接證明有發生性行為,若未採取正當的取證方式,縱有對方侵害配偶權之證據,亦無法於法院主張並獲得勝訴判決,且甚至有涉犯刑事案件之風險,故如何蒐集證據,並使用蒐集到的現有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則為關鍵。 如您並不清楚對於自身的狀況應如何在法院主張權利,建議您尋找專業律師諮詢,以周全處理相關法律爭議。 (本所關於侵害配偶權之勝訴案例) 家事案件 前一篇 下一篇

  • 妨害性自主案件-不起訴處分

    妨害性自主案件-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與告訴人於交友軟體上認識,兩人合意發生性行為,告訴人事後卻指稱該次性行為違反其意願,經本所律師協助當事人蒐集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前後之相關證據,並出庭辯護後,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上一則 下一則

  • 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勝訴

    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勝訴 當事人為執行債務人所繼承之財產,故委任本所提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法院判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獲得勝訴判決。 上一則 下一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起訴處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起訴處分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上一則 下一則

  • 背信案件-再議發回

    背信案件-再議發回 當事人提告背信,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本所替當事人聲請再議,高等檢察署將案件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 上一則 下一則

  • 探討離婚官司中的常見問題 | 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 Back 探討離婚官司中的常見問題 江河小秘書 常見的爭議有哪些? 長久的婚姻使得離婚變得更為複雜,特別是當涉及到孩子。即使夫妻達成分手的共識,仍可能因為子女的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而陷入法律糾紛。 如果一方不願意離婚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高額賠償或放棄所有財產和子女監護,那麼可能需要走上法庭解決。 如果選擇法律進程,需要確保符合相關法條。如果不符合,則可依據「其他重大原因」提出離婚請求。 離婚條件事關能否順利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文規定: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3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配偶拒絕分手或提出不合理的離婚條件,如要求高額賠償、子女監護權或放棄所有財產,您可能需要考慮走法律程序。 選擇法律途徑意味著您需要確認是否符合相關法條。如果不符合,您可以依據「其他重大原因」來申請離婚。這不僅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還需要合理的理由來說服法官。 如果您對如何收集證據或其有效性有疑問,請隨時聯繫 江河國際法律事務 所以獲得專業建議。 line.me LINE Add Friend 關於離婚賠償、財產分配、贍養費問題 根據民法第1056條文規定: 1.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2.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3.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如果離婚是由法院判決的,並且您因此遭受了損害,特別是在配偶不忠的情況下,您有權向對方索賠。如果您在這件事中無過失,您甚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剩餘財產分配 根據民法第1030之1條文規定: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 慰撫金。 2.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 第1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如果您在結婚時沒有與配偶達成財產協議,那麼法律將默認為您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離婚的情況下,雙方的剩餘財產(扣除債務)將根據民法第1030-1條進行平均分配。 然而,如 果您的配偶經常無所事事或財務管理不善,建議您尋求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您多年來辛苦賺取的財產不會被不合理地分配。 離婚贍養費 根據民法第1057條文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如果由於離婚判決而面臨經濟困境,您可以根據民法第1057條向前配偶申請生活費。這不是一項賠償條款,而是為了保護那些通常承擔家庭角色並在離婚後可能經濟困難的人。即使雙方在離婚過程中都沒有錯,這條法律還是適用,主要是為了防止離婚後生活變得不堪負荷。 line.me LINE Add Friend 關於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探視權與扶養費用 監護權 如果離婚涉及未成年子女,最好的做法是夫妻雙方先嘗試達成共識,確定誰應該獲得孩子的監護權。如果達不成協議,則唯有依法解決。 法官在決定監護權時,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因此,如果您打算爭取監護權,強烈建議您聘請經驗豐富的律師。 專業律師不僅熟悉各法官的審判風格,還能根據過去的案例經驗,有效地指導您如何提高獲得監護權的可能性。 探視權 依據民法第1055第5項,法院有權根據申請或自行裁定,為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設定與未成年子女見面和互動的方式和時間。 若這樣的互動對子女有不利影響,法院也可以依申請或自行權限作出調整。 對於在離婚後未獲得孩子監護權的一方,可以根據這一法條申請探視權。 強烈建議在離婚協議中明確規定探視權的細節,避免使用過於模糊的語言,如“隨時可探視”,這會留下法律漏洞。 如果獲得監護權的一方不履行協議,您最終可能需要再次進入法庭。因此,最好讓法院來確定子女的監護和探視權,以便有法律強制力。 扶養費 根據民法第1115條文規定: 1.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直系血親尊親屬。 (3) 家長。 (4) 兄弟姊妹。 (5) 家屬。 (6) 子婦、女婿。 (7) 夫妻之父母。 2.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根據民法第1116之2條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根據民法第1115條和第1116-2條,即使父母離婚,不管是否擁有孩子的監護權,都有責任參與孩子的養育。扶養費的金額可以由雙方父母協商確定。如果協商無法達成共識,則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來作出裁定。 line.me LINE Add Friend 看完以上的解析,如果還有不了解的部分,歡迎致電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家事案件 前一篇 下一篇

  • 妨害自由案件-不起訴處分

    妨害自由案件-不起訴處分 涉犯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上一則 下一則

  • 侵害配偶權-二審改判增加賠償金額

    侵害配偶權-二審改判增加賠償金額 當事人在老公手機中發現小三的臉書貼文、老公與小三的親密合照,離婚後還發現老公跟小三在離婚前已發生性行為,生了一個女兒,故委任本所律師對小三提告侵害配偶權之訴訟,一審勝訴小三應賠償25萬元,當事人認為賠償金額過低,又委任本所上訴,二審改判對方應再賠償當事人75萬元,獲得勝訴判決。 上一則 下一則

  • 加重詐欺案件-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

    加重詐欺案件-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 涉犯加重詐欺案件,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 上一則 下一則

  • 洗錢防制法等-上訴駁回

    洗錢防制法等-上訴駁回 當事人因誤信臉書上虛擬貨幣詐騙投資廣告,介紹朋友參與投資,而不慎將自己與朋友名下銀行帳戶交予詐欺集團操作虛擬貨幣使用,遭地檢署起訴。經本所律師仔細確認當事人交付之銀行帳戶之經過細節與金流資料,可見當事人應是誤信詐騙集團以假亂真的投資廣告而提供帳戶,經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當事人確實係因信賴詐欺集團確實會代為操作虛擬貨幣買賣詐術始提供帳戶,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的犯意,爭取到無罪判決。本件後續檢察官雖提起上訴,經本所持續替當事人辯護,高院仍舊維持與地院無罪判決,駁回地檢署上訴。 上一則 下一則

  • 詐欺案件-不起訴處分

    詐欺案件-不起訴處分 涉犯詐欺案件,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上一則 下一則

  • 著作權法案件-不起訴處分

    著作權法案件-不起訴處分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上一則 下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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