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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騙集團運作與「車手」角色解析 | 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 Back 詐騙集團運作與「車手」角色解析 江河小秘書 詐騙犯罪在全球各地都是一個嚴重的問題,而隨著科技的進步,詐騙手法也日益翻新。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深入探討詐騙集團的運作模式,並特別介紹其中一個關鍵角色:車手 詐騙集團的運作模式 組織結構 :詐騙集團通常有明確的組織結構,從領導層、策劃者到執行者,每個人都有其特定的角色和職責。 高度專業化 :集團成員經常接受專業訓練,學習如何說服受害者、如何避免被警方追踪等。 使用技術 :詐騙集團經常利用先進的通訊技術,如VoIP、加密通訊軟件等,來隱藏其真實身份和位置。 「車手」的角色 「車手」在詐騙集團中是一個關鍵角色。他們的主要職責是在物理世界中執行某些任務,如提款、轉賬或其他與金錢相關的活動。 提款 :當受害者被騙取金錢後,車手會在短時間內到達指定的ATM或銀行提取這些款項。 金錢轉移 :除了提款外,車手還可能負責將騙來的錢轉移到其他帳戶,以減少被追踪的風險。 風險 :由於車手直接與騙來的金錢打交道,他們往往是警方追查的首要目標。因此,他們的風險相對較高。 招募 :許多車手可能不知道自己是詐騙集團的一部分。他們可能被誤導認為自己是在執行合法的工作,或者被承諾高額的報酬。 詐騙集團是一個高度組織化和專業化的犯罪組織。而「車手」,作為集團中的一個關鍵角色,扮演著在物理世界中執行詐騙活動的任務。對於公眾來說,了解這些詐騙手法和角色是防範於未然的第一步。 聯繫江河團隊: https://line.me/R/ti/p/@031bqihs 刑事案件 前一篇 下一篇
- 5個你可能會想知道的刑法小知識 | 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 Back 5個你可能會想知道的刑法小知識 江河小秘書 5個你可能會想知道的刑法小知識 五則刑法小知識,你都知道了嗎?🤔 今天我們要來聊聊日常生活中可能會碰到的刑法小知識。看完後,你可能會對身邊的法律議題有更深入的了解喔!🔍 1. 刑法的真正目的: 你知道刑法是為了什麼而存在的嗎?其實,它是為了保護我們大家!當有人威脅到我們的安全或權益時,刑法就會出手。🛡️ 如果你是超級英雄迷,那麼你可以把刑法想像成是我們的「法律英雄」! 2. 未遂犯 vs 既遂犯: 想像一下,你試圖偷吃冰箱裡的蛋糕,但被家人抓到!這就是「未遂」。但如果你成功吃了蛋糕,那就是「既遂」。😂 你有沒有這樣的經驗? 3. 共犯的小秘密: 當你和朋友一起策劃一場驚喜派對,你們其實就像是「共犯」!當然,這只是個比喻,真正的共犯是指多人一起犯罪。👯♂️ 4. 正當防衛的超能力: 如果有人突然攻擊你,你有權保護自己!這就像是你的「法律超能力」,可以用來防衛自己或他人。💪 5. 犯罪的「保質期」 :你知道犯罪也有「時效」嗎?就像食物過期不能吃,某些犯罪如果超過一定時間沒被追究,就不會被起訴了!⏳ 現在,告訴我你最驚訝的一點是什麼?或者分享一下你的「未遂」經驗吧!😉 #法律小知識 #生活中的刑法 刑事案件 前一篇 下一篇
- 被騙走存摺帳戶怎麼辦?律師教你三招自救! | 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 Back 被騙走存摺帳戶怎麼辦?律師教你三招自救! 江河小秘書 被騙走存摺帳戶怎麼辦?律師教你三招自救! 近期,詐騙集團不斷創新其詐騙手段,運用各種現代通訊工具,如社交平台、即時通訊軟體、手機簡訊、交友應用和招聘信息等,來接觸和欺騙潛在的受害者。 面對此種情況,以下是一些建議的應對策略: 立即向金融機構報告並掛失您的存摺和提款卡。 向警察報案,並確保保留所有的報案文件。 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和建議。 盡量自己收集所有可能的證據。 對於如何解決詐騙問題,最理想的情境是在偵查過程中成功達成「不起訴」的結果。這不僅能確保您的帳戶回復正常,還能確保您不會留下犯罪記錄,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金。 最後,當您面臨詐騙相關的法律問題時,選擇一名專業的詐騙案件律師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在法律程序中,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 現在就聯繫我們 : https://line.me/R/ti/p/@031bqihs 刑事案件 前一篇 下一篇
- 突然收到執行通知書,可以延緩入監執行嗎? | 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 Back 突然收到執行通知書,可以延緩入監執行嗎? 江河小秘書 有哪些事由可以聲請暫緩執行呢?如果不符合法定要件怎麼辦? 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被告會收到地檢署核發的執行通知書, 而被告有哪些原因可以聲請延緩入監執行?不符合法定事由,也可以聲請晚一點入監執行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二、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 四、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五、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 歸納以上條文,如您具有以下之情形,即可向指揮入監之檢察署,聲請暫緩執行: 1.心神喪失。 2.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 3.現罹患疾病,若入監執行有死亡風險之虞。 4.罹患法定傳染病。 5.衰老或具身心障礙而生活無法自理。 若我都不符合上開條件,但還是希望能夠晚一點入監執行,還有其他方式嗎? 目前實務上具有某些情況仍可以提出聲請,如家中有年邁親屬、未成年子女須扶養、因病目前仍在治療中,或是您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如入監可能會造成家中經濟困頓,而須爭取時間安置家人或是治療疾病,可以檢附相關資料向指揮入監之檢察署請假,延後入監服刑之時間,如檢察署同意,就會再核發一張晚一點執行的通知書,不過這部分並非法定應不執行之規定,仍須由承辦檢察官判斷是否同意。 如您有以上需求,卻不知道自身情形是否可以聲請延緩執行?建議您準備手邊資料,向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 https://lin.ee/49w2CM5 刑事案件 前一篇 下一篇
- 開開心心提供薪轉資料,一覺醒來竟變成詐欺幫助犯? | 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 Back 開開心心提供薪轉資料,一覺醒來竟變成詐欺幫助犯? 江河小秘書 開開心心提供薪轉資料,一覺醒來竟變成詐欺幫助犯? 為何我會被牽涉成為「詐欺的幫手」? 大家對「詐欺罪」或許不陌生。但「詐欺的幫手」又是何謂? 簡單來說,「詐欺的幫手」指的是那些並未直接參與詐騙活動,但間接協助詐騙集團完成其不法目的的人,使得自己也無意中成為了這場犯罪的一部分。 你可能會無端觸犯下面這些罪行 詐欺案專家律師,助你走向不起訴、無案底之路。 詐欺罪屬於公訴罪,一但被控告,撤銷告訴是不可能的,而檢察官會根據法律進行案件調查。 受害者或被告在此過程中,不僅需要報案、整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更應該尋找專業的詐欺律師來獲得協助。 在法律程序中,有律師的陪伴能確保你的權益受到保障,並避免因緊張而在偵訊時說出可能影響判決的言語。 《江河律師事務所》小編分享 根據統計,台灣的人頭戶案件(包括警示帳戶、詐欺洗錢、車手案件)中,有相當大部分會被認定為「有罪」。面對這種情況,江河律師事務所提供了專業和免費的法律諮詢,旨在幫助你安全地應對法律挑戰。 觀看我們的成功案例: www.river-attorneys.com 成功案例 | 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現在就聯繫我們 : https://line.me/R/ti/p/@031bqihs 刑事案件 前一篇 下一篇
- 探討離婚官司中的常見問題 | 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 Back 探討離婚官司中的常見問題 江河小秘書 常見的爭議有哪些? 長久的婚姻使得離婚變得更為複雜,特別是當涉及到孩子。即使夫妻達成分手的共識,仍可能因為子女的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而陷入法律糾紛。 如果一方不願意離婚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高額賠償或放棄所有財產和子女監護,那麼可能需要走上法庭解決。 如果選擇法律進程,需要確保符合相關法條。如果不符合,則可依據「其他重大原因」提出離婚請求。 離婚條件事關能否順利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文規定: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3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配偶拒絕分手或提出不合理的離婚條件,如要求高額賠償、子女監護權或放棄所有財產,您可能需要考慮走法律程序。 選擇法律途徑意味著您需要確認是否符合相關法條。如果不符合,您可以依據「其他重大原因」來申請離婚。這不僅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還需要合理的理由來說服法官。 如果您對如何收集證據或其有效性有疑問,請隨時聯繫 江河國際法律事務 所以獲得專業建議。 line.me LINE Add Friend 關於離婚賠償、財產分配、贍養費問題 根據民法第1056條文規定: 1.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2.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3.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如果離婚是由法院判決的,並且您因此遭受了損害,特別是在配偶不忠的情況下,您有權向對方索賠。如果您在這件事中無過失,您甚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剩餘財產分配 根據民法第1030之1條文規定: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 慰撫金。 2.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 第1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如果您在結婚時沒有與配偶達成財產協議,那麼法律將默認為您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離婚的情況下,雙方的剩餘財產(扣除債務)將根據民法第1030-1條進行平均分配。 然而,如 果您的配偶經常無所事事或財務管理不善,建議您尋求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您多年來辛苦賺取的財產不會被不合理地分配。 離婚贍養費 根據民法第1057條文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如果由於離婚判決而面臨經濟困境,您可以根據民法第1057條向前配偶申請生活費。這不是一項賠償條款,而是為了保護那些通常承擔家庭角色並在離婚後可能經濟困難的人。即使雙方在離婚過程中都沒有錯,這條法律還是適用,主要是為了防止離婚後生活變得不堪負荷。 line.me LINE Add Friend 關於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探視權與扶養費用 監護權 如果離婚涉及未成年子女,最好的做法是夫妻雙方先嘗試達成共識,確定誰應該獲得孩子的監護權。如果達不成協議,則唯有依法解決。 法官在決定監護權時,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因此,如果您打算爭取監護權,強烈建議您聘請經驗豐富的律師。 專業律師不僅熟悉各法官的審判風格,還能根據過去的案例經驗,有效地指導您如何提高獲得監護權的可能性。 探視權 依據民法第1055第5項,法院有權根據申請或自行裁定,為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設定與未成年子女見面和互動的方式和時間。 若這樣的互動對子女有不利影響,法院也可以依申請或自行權限作出調整。 對於在離婚後未獲得孩子監護權的一方,可以根據這一法條申請探視權。 強烈建議在離婚協議中明確規定探視權的細節,避免使用過於模糊的語言,如“隨時可探視”,這會留下法律漏洞。 如果獲得監護權的一方不履行協議,您最終可能需要再次進入法庭。因此,最好讓法院來確定子女的監護和探視權,以便有法律強制力。 扶養費 根據民法第1115條文規定: 1.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直系血親尊親屬。 (3) 家長。 (4) 兄弟姊妹。 (5) 家屬。 (6) 子婦、女婿。 (7) 夫妻之父母。 2.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根據民法第1116之2條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根據民法第1115條和第1116-2條,即使父母離婚,不管是否擁有孩子的監護權,都有責任參與孩子的養育。扶養費的金額可以由雙方父母協商確定。如果協商無法達成共識,則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來作出裁定。 line.me LINE Add Friend 看完以上的解析,如果還有不了解的部分,歡迎致電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家事案件 前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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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當成詐騙犯怎麼辦,江河法律事務所來教你。 實用法律小知識 刑事案件 家事案件 法律知識 非訟事件 如何請求與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婚前財產要納入分配嗎?哪些婚後財產可以扣除呢? Read More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一定要付? 另一半對家庭不聞不問,甚至有外遇、家暴等行為,也可以請求分配嗎? Read More 證據保全是什麼?真的有這麼早處理的必要嗎? 有哪些案件可以聲請證據保全?要如何聲請? Read More 侵害配偶權是什麼? 如果另一半真的外遇,我該如何主張權益? Read More 突然收到執行通知書,可以延緩入監執行嗎? 有哪些事由可以聲請暫緩執行呢?如果不符合法定要件怎麼辦? Read More 探討離婚官司中的常見問題 常見的爭議有哪些? Read More 詐騙集團運作與「車手」角色解析 詐騙犯罪在全球各地都是一個嚴重的問題,而隨著科技的進步,詐騙手法也日益翻新。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深入探討詐騙集團的運作模式,並特別介紹其中一個關鍵角色:車手 Read More 📜 探索「無罪推定原則」 📜 探索「無罪推定原則」 Read More 企業法律顧問的角色與重要性 企業法律顧問的角色與重要性 Read More 開開心心提供薪轉資料,一覺醒來竟變成詐欺幫助犯? 開開心心提供薪轉資料,一覺醒來竟變成詐欺幫助犯? Read More 1 2 1 ... 1 2 ... 2
- 📜 探索「無罪推定原則」 📜 | 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 Back 📜 探索「無罪推定原則」 📜 江河小秘書 探索「無罪推定原則」 🌟 你是否曾在電影、新聞或法庭劇中聽過「無罪推定」這個名詞,但不完全了解其背後的意義?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揭開它的神秘面紗! 🔍 無罪推定原則 是什麼? 無罪推定原則是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意味著在法律程序中,被告在未經法庭判決之前,都應被視為無罪。 1️⃣ 特點 :這是一項保護個人權利的原則,確保每個人不會因為被指控就被視為有罪。 2️⃣ 效力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或原告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的罪行,否則被告應被視為無罪。 3️⃣ 注意事項 :雖然有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但當事人仍應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 了解「無罪推定原則」可以幫助我們更加了解法律的公正性和保護每個人的基本權利。 🤝 如果你或你身邊的人正面臨法律問題,不妨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現在就聯繫我們 : https://line.me/R/ti/p/@031bqihs 🔗 想了解更多法律小知識,請關注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律小知識 #無罪推定原則 #保護你的權益 刑事案件 前一篇 下一篇
- 證據保全是什麼?真的有這麼早處理的必要嗎? | 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 Back 證據保全是什麼?真的有這麼早處理的必要嗎? 江河小秘書 有哪些案件可以聲請證據保全?要如何聲請?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可以說是訴訟的最基本原則,因此當事人於程序當中能提出何種證據,即為影響訴訟成敗的最主要關鍵。然而於某些案件,例如蒐證困難的離婚案件、人數眾多的詐騙集團車手刑事詐欺案件,或者具有取得證據急迫性的性騷擾事件等,當事人所面對者除有難以取得證據的困難之外,甚至還可能面臨遭到滅證的風險,因此「證據保全」也是訴訟程序當中極為重要的一環,而有瞭解的必要。 新聞參考: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11784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785476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811020120.aspx 從以上的新聞資料可以知道,證據保全可以適用於不同類型的案件並以各種方式處理,在某些種類的案件更能凸顯保全的功能與實益,例如路口監視器的畫面影像、當事人間通聯紀錄、具有時效性文書資料的留存等均是,而就目前有關證據保全的類型,主要可以分為「確定證物現狀型」與「防止證據滅失型」兩者,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可參考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70條:「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二、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第219條之3:「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 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之保全證據聲請,應向偵查中之該管檢察官為之。但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者,應向調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三、行政訴訟法第175條:「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行政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四、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6條第1項至第3項:「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得為鑑定、勘驗、保全書證或訊問證人、專家證人、當事人本人。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到場執行職務。」 江河提醒:不論是何種訴訟或案件類型,證據的蒐集、整理與提出都屬至關重要,然而許多當事人往往會忽略在最一開始證據蒐集階段的必要性,導致後續的訴訟階段受有影響,更可能因為舉證的不足而面臨敗訴的結果,為了避免特定證據有面臨變更或滅失的風險,當事人實可委任專業律師處理,而即早向司法或檢察機關提出聲請,以充分保障自身的訴訟上權利。 法律知識 前一篇 下一篇
- 如何請求與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 Back 如何請求與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江河小秘書 婚前財產要納入分配嗎?哪些婚後財產可以扣除呢?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依據及時點: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以下為常見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情況: 夫妻離婚時。 結婚經法院撤銷。 夫妻之一方死亡。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時效: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須留意時效限制,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故若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較少之一方,知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起,未於二年內行使,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已超過五年,始提出請求,對方則得以時效作為抗辯。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民事判決: 「所謂「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係指明知他方之剩餘財產較自己為多,固不以知悉具體數額為必要,惟仍以客觀上足認一方明知他方財產較自己多,始足當之。」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財產認定及計算方式: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財產為雙方的「婚後財產」,即夫妻於結婚後所取得之財產,不包含結婚前就有的「婚前財產」。然並非所有婚後財產都需要納入計算,例外如「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則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先計算夫妻雙方的婚後剩餘財產,再計算雙方的差額,計算式如下: 夫剩餘財產=夫婚後財產-夫婚後債務-夫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妻剩餘財產=妻婚後財產-妻婚後債務-妻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注意事項:剩餘財產若為負數,則以0計算之。 夫剩餘財產-妻剩餘財產=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請求分配金額, 由財產少的一方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 實際案例 A夫: 婚後財產200萬元,婚後債務20萬元。 B妻: 婚後財產100萬元,無婚後債務及無其他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 本件得請求分配金額為: 夫剩餘財產:200萬元-20萬元債務=180萬元 妻剩餘財產:100萬元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180萬元-100萬元=80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請求分配金額:80萬元/2=40萬元 本件B妻得向A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40萬元。 小提醒:剩餘財產分配涉及夫妻雙方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雙方財產的分配,實際上就財產如何計算、如何分配,分配是否公平,均係夫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事件中會遇到的問題。 如您並不確認本身可以主張的權益,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前一篇 下一篇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一定要付? | 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 Back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一定要付? 江河小秘書 另一半對家庭不聞不問,甚至有外遇、家暴等行為,也可以請求分配嗎?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定義: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的差額分配。而什麼時候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如何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差額, 請參考: 如何請求與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如另一半長期對家庭不聞不問,未協力照顧家庭,甚至有外遇、家暴等行為,這樣對方還可以向我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嗎?實務上對於此種情形,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1. 調整或免除另一半的剩餘財產分配額法律依據: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2. 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實務上審酌認定標準: 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3. 實務上常見作為調整或免除分配之情形及相關法院見解: (1) 實務上做為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常以「是否不務正業、浪費成習,而對於財產累積或增加無貢獻」、「對家事勞動、子女教養的貢獻程度高低」、「是否有長期分居,而未對家庭事務有照顧或協助」、「是否惡意隱匿財產或增加債務」等情為判斷審酌依據。而亦有部分實務見解將「是否有外遇」、「是否有為家暴行為」納入審酌而調整分配額,以下實務見解供參。 (2) 法院案例調整為剩餘財產差額百分之70:「本院審酌兩造結婚迄至基準日僅約4年,其中自110年3月起即 分居約半年 ,被上訴人並 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 (兩造不爭執事實㈣),可見兩造自分居時即交惡,此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財產之積累已無貢獻。……本院審酌 兩造同居期間非長,且爭執不斷 ,上訴人、被上訴人 各陳月入分別為5至6萬元、10萬元 ,及被上訴人累積財產主要來自其個人之美髮、經營專業等情,認上訴人請求分配兩造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有失公允, 應酌減為剩餘財產差額半數之70%即158萬1405元為允當 (451萬8301元×50%×70%)。」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參照。 (3) 法院案例調整為剩餘財產差額百分之20:「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之前期(82年至91年間)有較穩定之工作收入,乙○為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教養費用為主要之提供者,乙○雖工作忙碌,但仍有處理家務及照顧子女,部分家務有賴乙○母親協助,甲○○亦有處理部分家事勞務,婚姻後期則較少,足認甲○○對於兩造婚姻生活非無貢獻協力,乙○抗辯應免除甲○○之分配額云云,尚非可採。本院考量兩造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 家庭經濟貢獻及協力程度、家事勞動及子女照顧養育之情形 ,及甲○○ 有家庭暴力行為 ,且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後,仍不思悔改,致遭法院判處拘役,此並為兩造離婚之重要原因等情(原審卷第31頁離婚判決參照),認兩造之剩餘財產平均分配有失公平,爰依民法1030條之1第2項規定, 調整甲○○之剩餘財產分配比例為差額之20%。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63號民事判決參照。 (4) 法院判決案例調整為剩餘財產差額百分之20:「查被上訴人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 共同侵害上訴人配偶權長達5年,期間多次與○○出國旅遊等不正當男女交往行為,侵害上訴人配偶權情節重大 ,致長期遭蒙蔽之上訴人精神上受到痛苦等事實,有原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2號、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47號判決可按(見原審卷㈤第153-178頁、原審卷㈥第261-271頁);且被上訴人於106年5月11日即搬離兩造共同住處,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被上訴人更於分居後擅自處分上訴人股票近000萬元,遭法院以侵占罪判處罪刑確定等情,亦有原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25號刑事判決可稽(見本院前審卷㈡第391-395頁),足認被上訴人對於婚姻及家庭圓滿、情感維持及家庭經濟穩定之協力確有不足,而應有調整兩造剩餘財產差額比例之必要, 是本院審酌上情、兩造各自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認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發生剩餘財產之差額,自應由被上訴人、上訴人各按1:4之比例加以分配,較為公允。」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參照。 小提醒: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身涉及夫妻間哪些財產要納入分配及如何計算分配財產數額,又如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是否得以調整或免除等較複雜的問題。 如您並不清楚對於自身的狀況應如何在法院主張權利,建議您尋找專業律師諮詢,以周全處理相關法律爭議。 前一篇 下一篇
- 企業法律顧問的角色與重要性 | 江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 Back 企業法律顧問的角色與重要性 江河小秘書 企業法律顧問的角色與重要性 📜 法律小知識:企業法律顧問的角色與重要性 📜 🌟 你知道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經常會面臨各種法律問題嗎?從合約簽訂、稅務規劃,到知識產權保護,每一步都需要法律的指引! 🔍 企業法律顧問 就是在這些關鍵時刻,為企業提供專業法律建議的夥伴。以下是他們的主要工作內容: 1️⃣ 合約審查與起草 :確保你的合約不僅合法,還能保護你的權益。 2️⃣ 勞資關係諮詢 :確保公司的人事政策符合法律規定,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 知識產權諮詢 :幫助你保護自己的創意和智慧財產。 4️⃣ 稅務法律諮詢 :確保你的企業在合法的範疇內進行稅務規劃。 5️⃣ 法律風險管理 :提前識別潛在的法律風險,幫助你做好準備。 🌱 在企業的成長旅程中,一位專業的法律顧問就像是你的導航員,幫助你避開障礙,順利前進。 🤝 如果你是企業主或即將創業,不妨考慮尋找一位值得信賴的法律顧問,為你的企業之路加上一份保障! 🔗 想了解更多法律小知識,請追蹤江河國法律事務所 現在就聯繫我們 : https://line.me/R/ti/p/@031bqihs #法律小知識 #企業法律顧問 #保護你的權益 非訟事件 前一篇 下一篇












